| 富里鄉調解委員會第29屆委員責任區名冊 |
委員姓名 | 地址 | 責任區 |
主席林春德 |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復興路95號 | 學田村及機動全村 |
委員潘德昌 | 花蓮縣富里鄉東里村慶光路8號 | 羅山村、 新興村 |
委員蔡慶元 | 花蓮縣富里鄉石牌村中興路214號 | 石牌村、 富里村 |
委員陳勝駿 | 花蓮縣富里鄉竹田村12鄰67號 | 吳江村、 東里村 |
委員林同助 | 花蓮縣富里鄉萬寧村5鄰39號 | 萬寧村及全鄉原住民 |
委員張秀枝 | 花蓮縣富里鄉新興村4鄰62號 | 竹田村 |
委員潘淑美 |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文化路13號 | 豐南村 |
委員劉貴春 | 花蓮縣富里鄉竹田村19鄰6號 | 明里村 富南村 |
委員陳美月 | 花蓮縣永豐鄉1鄰5號 | 永豐村 |
【調解好處】
利用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
省時 -- 聲請調解、快速便捷
省錢 -- 除勘驗外一切免費
省事 -- 輕鬆自如、公平調處
【調解服務項目】
1. 民事事件:債權債務之清償、損壞賠償、土地糾紛、租賃、佔用及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2. 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祕密、傷害、毀棄、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備註: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申請調解。
【調解申請方法】
1. 書面: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本所調解委員會或民原課索取,自行書寫後提出,惟請依兩造人數提出繕本。
2. 言詞:申請人如不便或不能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口頭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
3. 調解轉介:由本鄉各村辦公處或警察機關代為轉介至本鄉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
【調解事件之管轄】
1.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會調解。
2.不在同一區者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調解結果】
(一) 調解不成立
1. 當事人於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原則上視為調解不成立。
2. 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程序,因無法達成協議而調解不成立。
3. 如果雙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或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通常會再另訂調解期日繼續調解。
4.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二) 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筆錄即調解書,當事人於認可各項記載與事實無誤後應簽名蓋章於其上。
【調解效力】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一項)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二項)
3.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4條第二項)
4. 民事事件已繫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撤回起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條第一項)
5. 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函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條第二項)
6.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