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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

 

 

                                        富里鄉調解委員會第29屆委員責任區名冊

委員姓名

地址

責任區

電話

主席林春德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復興路95號

學田村及機動全村

0910522609

委員劉文祥

花蓮縣富里鄉新興村9鄰32號

羅山村、
新興村

0938680519

委員蔡慶元

花蓮縣富里鄉石牌村中興路214號

石牌村、

富里村

0935300011

委員陳勝駿

花蓮縣富里鄉竹田村12鄰67號

吳江村、

東里村

0921172629

委員林同助

花蓮縣富里鄉萬寧村5鄰39號

萬寧村及全鄉原住民

0923195747

委員張秀枝

花蓮縣富里鄉新興村4鄰62號

竹田村

0937169702

委員潘淑美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文化路13號

豐南村

0972508980

委員劉貴春

花蓮縣富里鄉竹田村19鄰6號

   明里村

   富南村

8821498

委員陳美月

花蓮縣永豐鄉1鄰5號

永豐村

0932340804

【調解好處】
利用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
省時 -- 聲請調解、快速便捷
省錢 -- 除勘驗外一切免費
省事 -- 輕鬆自如、公平調處
 

【調解服務項目】
1. 民事事件:債權債務之清償、損壞賠償、土地糾紛、租賃、佔用及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2. 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祕密、傷害、毀棄、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備註: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申請調解。


【調解申請方法】
1. 書面: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本所調解委員會或民原課索取,自行書寫後提出,惟請依兩造人數提出繕本。
2. 言詞:申請人如不便或不能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口頭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
3. 調解轉介:由本鄉各村辦公處或警察機關代為轉介至本鄉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

 

【調解事件之管轄】
1.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會調解。
2.不在同一區者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調解結果】
(一) 調解不成立
   1. 當事人於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原則上視為調解不成立。
   2. 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程序,因無法達成協議而調解不成立。
   3. 如果雙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或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通常會再另訂調解期日繼續調解。
   4.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二) 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筆錄即調解書,當事人於認可各項記載與事實無誤後應簽名蓋章於其上。


【調解效力】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一項)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二項)
3.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4條第二項)
4. 民事事件已繫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撤回起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條第一項)
5. 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函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條第二項)
6.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