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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花蓮縣富里鄉公所婦女生育獎勵金發放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發布單位:花蓮縣富里鄉公所

0102

111年7月1日出生新生兒需在本鄉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發放規定:
第3條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現設籍本鄉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
二、新生兒需在本鄉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三、新生兒之雙親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為申請人。
四、自然或人工流產、死胎、養子女、設籍為「寄居」者等均不予補助。
前項第一款所稱設籍本鄉連續六個月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六個月,居住期間未
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凡符合本自治條例補助資格之對象,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六個月內,持身分證、戶口名簿(記事欄
勿省略)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之村辦公處或逕至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第4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新臺幣捌萬元整;雙胞胎補助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整;三胞胎以上類推之。另由本所視財政狀況編列補助金額。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補助款;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一、申請人與本自治條例資格不符。
      二、申請人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申領。
      四、領取生育獎勵金後,新生兒及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未設籍本鄉連續滿三年以上者。

申請人須備妥之文件:
1.□新生兒父親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新生兒母親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新生兒父親或母親及新生兒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勿省略)
4.□申請人印章
5.□存摺封面影本
6.□領據
7.□委託代辦書、受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