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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戶籍遷出原直轄市、縣(市)後再遷回,或退保後再加保時,是否須重新申請?

無須重新申請。為簡化申請程序,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於核定之日起兩年內,如因戶籍遷徙或加、退保致資格變更者,戶籍遷回原直轄市、縣(市)或在加保時,於該直轄市、縣(市)區域,得無庸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