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防疫需要並保障民眾請領權益,放寬申請人因配合我國防疫措施,調整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之受理申請日,設籍本鄉之幼兒,申請人於第三級警戒解除後10日(日曆天)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均追溯自110年5月19起「含新生兒未能於60內完成出生登記,第三級警戒解除後10日(日曆天)內提出申請,得追朔自出生當月發給」,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