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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如何計算?或可從何處查詢金額?

(一) 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60%定之。
(二) 以97年為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網址:http://www.stat.gov.tw/lp.asp)最近一年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所計算出之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消費支出如下:
1. 97年最低收活費:
(1) 台北市14,152元。
(2) 高雄市10,991元。
(3) 台灣省9,829元。
(4) 金門縣、連江縣6,500元。
2.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7,425元。
(三) 以98年為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網址:http://www.stat.gov.tw/lp.asp)最近一年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所計算出之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消費支出如下:
1. 98年最低收活費:
(1) 台北市14,558元。
(2) 高雄市11,309元。
(3) 台北縣10,792元。
(4) 台灣省9,660元。
(5) 金門縣、連江縣7,400元
2.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7,655元
(四) 另內政部網站(http://sowf.moi.gov.tw)亦會定期公布每年各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或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