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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其補助對象為何?

凡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 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