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應檢具下列證件: 1. 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4. 申請土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申請土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管理處出具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處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二) 處理期限: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