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應檢具下列證件:
1.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登記謄本,如非申報人之土地,則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租賃契約之影本。
2. 處理土地位置圖。
3. 水土保持設施:平面配置圖 (含排水系統、構造物)、構造物示意圖、賸餘土處理地點及安全設施。
4. 修築道路:平面配置圖、構造物示意圖、賸餘土處理地點及安全設施。
5. 改善道路:路段位置圖、各路段改善內容、數量及其平面配置圖、賸餘土處理地點及安全設施。
6. 申請地點照片 (自行拍攝二張)。
7. 申請身分證、印章。
8. 簡易水土保持申請表 (鄉公所申請)。
9. 水土保持開工報告書 (鄉公所申請)。
10. 水土保持完工報告書 (鄉公所申請)。
11. 切結書 (鄉公所申請)。
(二) 處理期限:七天。
(三) 注意事項:
1. 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
2. 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3. 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二公頃者。
4. 修築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5. 改善或為位既有道路者。
6. 開發建築用地:建築基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7. 堆積土石:土石方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
8. 其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