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應檢具下列證件: 1. 申請書 (至公所索取或上網取得均可)。 2. 經營計畫書。 3.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寸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5. 位置略圖。 6.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7. 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證明。 8.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二) 處理期限:二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