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應檢具下列證件:1. 申請書 (至公所索取或上網取得均可)。2. 經營計畫書。3.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4.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寸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5. 位置略圖。6.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免附。7. 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證明。8.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二) 處理期限:二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