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對象:年滿55歲至未滿65歲之原住民,檢附戶籍謄本、身分證、郵局存簿影本及印章。
(二) 申請資格不含以下人員及經濟財力:
1.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2. 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3. 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生生活補助費)。
4. 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5.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6.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7.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