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屆役齡之兄弟,除殘廢、痼疾者外,均已在營服役或考入軍事學校就學者:
1. 應繳戶口名簿影本、部隊學校證明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至其兄弟一人退伍時止(志願役者以二年為限)。
(二) 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1. 應繳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以一個月為限。
《延期屆滿仍未康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酌情繼續延期》
(三) 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
1. 應繳醫療機構證明。
2. 已分娩者得由村里長或提出戶口名簿影本證明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自分娩之日起以一個月為限。
(四) 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重病開刀或死亡者:
1. 應繳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2. 其死亡者,得由村里長證明。
3.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以一個月為限。
《延期屆滿仍未康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酌情繼續延期》
(五) 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1. 應繳村里長證明。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以一個月為限。
(六) 航行國外之航員正在航行中者:
1. 應繳所屬機構或公司證明。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至返航時止。
《延期之航員、漁民、返航(港)後,即應向鄉(鎮)市、區公所報到應徵,在待徵期間,不得出航(港)》
(七) 因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或經法院判刑正上訴中者:
1. 應繳司法機關證明。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為原因消滅時止。
(八) 同父兄弟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1. 應繳後備司令部死亡通報。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自陣亡或殞命之日起屆滿一年止。
(九) 屆廿歲之年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年學生,須參加大專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
1. 年逾廿歲已取得當年招生准考證者,或報名繳費證明亦同。
2. 應繳高中畢業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
3.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至學校停止註冊之日止。
(十)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當畢業之年或已取得當年大學以上軍校招生准考證,須報考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者:
1. 應繳學校畢業證明或准考證。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至學校停止註冊之日止。
(十一) 接到徵集令時已決定在一個月內結婚者:
1. 應繳雙方家長同意書或村里長證明。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以一個月為限。
(十二) 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1. 應繳訓練機關證明。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至結訓之日止。
(十三) 在入營之日前已報名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各種考試者,或須參加實習訓練者:
1. 應繳試務機關准考證或證明。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至考試或實習訓練結束之日止。
(十四) 入營前收到法院傳訊或通知須於入營後應訊或作證者:
1. 應繳法院傳票或通知書。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至應訊或作證完畢之日止。
(十五) 經已取得當年各軍事學校常(預)備士官或相當班次招生准考證,或已考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者:
1. 應繳軍事學校准考證或錄取通知書。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至放榜時為止,錄取後至錄取通知書所定報到之日為止。
(十六) 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
1. 應繳港區檢查處(哨)及漁會證明。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以六個月為限,如遇(烏汛期間),持有船員證之漁民得再延長至冬至後之卅日。(烏汛期間之計算,以冬至之前後各卅日為準)。
《延期之航員、漁民、返航(港)後,即應向鄉(鎮)公所報到應徵,在待徵期間,不得出航(港)》
(十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間,欲提前復學或休學期滿,適逢寒暑假等待註冊者:
1. 應繳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復學證明或通知。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延至開學註冊之日止。
(十八) 參加全國以上運動會比賽者:
1. 應繳相關機關(構)證明。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延至比賽結束之日止。
(十九) 正在國民中學補校就讀者:
1. 應繳在學證明、在校學業不間斷證明。
2.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延至畢業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