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公證授權書。
2. 日據時期徵召海外生死不明證明。
3. 擁有農機證明書。
4. 役男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5. 役男入伍前後結婚證明。
6. 役男直系血親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7. 身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證明。
8.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9. 非軍事管制區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證明。
10. 飼養家畜、家禽隻數證明。
11. 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12. 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證明。
13. 無力繳保費但需住院醫療者清寒證明。
14. 實際從事漁業證明。
15. 就讀國立特教學校學生清寒證明。
16. 現無工作證明。
17.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致其家境生活困難之清寒證明。